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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
| 发表时间:2006-11-19 1:11:50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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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加速,随着我们国家融入世界经济,商战将更加残酷,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不仅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兴亡和安全,而且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尤其重大的商业秘密,如果被窃,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能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因此在我们更加融入世界经济的时候,在竞争特别日益尖锐的时候,在技术高度发达的情况下,我们的确需要从经济安全的高度来看待我们的商业秘密。
周振想(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教授):我们的立法现状和侵犯商业秘密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尤其是我国近来国内和国际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这种现状确实是非常严重。因此,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一个极其迫切的问题。
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主任、教授):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水平,并不完全取决于它的技术发展水平和商业发达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商业发达程度相对较低的国家,更需要加强其商业秘密的保护。
背景介绍
1996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经济间谍法(简称EEA),该法规定可使用“伪装诱捕手段”,介入民间商业机密及智慧财产权的争议。台湾胶带商四维企业遭原合伙的美国艾利公司指控窃取商业机密,FBI并“诱捕”四维负责人,予以起诉,四维企业也因之成为美国间谍法通过后,全球首例走上审判之路的“经济间谍案”,并于今年3月29日在美国开庭审理。这桩“经济间谍案”引起了我国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这桩“美国经济间谍案”给我们国家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有怎样的启示?
王卫国教授:我感觉到美国的经济间谍法给我们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讲,有这么几点启示,第一点,商业秘密保护不仅仅是一个私法问题,它现在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司法的范畴,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现在已经扩大到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等这些领域。第二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要借助私法手段,而且要借助公法手段。第三点,商业秘密保护不仅可以采用常规手段,而且可以采用非常规手段。这是美国人给我们的启示。第四点,商业秘密保护可以被用做实现商业秘密保护以外的其它目的的手段。就是说有时候保护商业秘密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本身的利益,可能还包含了其它的利益要求。
●请您谈一谈我们国家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近况?
周振想教授: 就我们国家来讲,保护商业秘密的问题,我们应该说觉醒得比较晚,从立法上来讲,应该说也是比较晚的。根据有关资料记载,我们国家最早提到商业秘密这个概念应当说在1991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当中,讲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在1992年中美政府签订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备忘录当中,也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到了1993年,我们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个当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做了比较细密的规定。那么这些文件,主要是从经济立法的程度,从程序法的角度提到这个问题,与保护商业秘密的现状应该说不相符合的,等到1997年我们修订刑法的时候,我们在第三章中专门设了一章保护知识产权这么一节,其中的219条明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我们侵犯商业秘密罪指违反国家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法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使商业秘密所有权人受到重大损失的这么一种行为。
我们不仅立法比较晚,规定的应该说也比较粗,应该说这是我们一个现状。我们国家这种立法状况和近年来我们国家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这些案件应当说是不相称的。大家知道商场如战场,国际间的这种以间谍的方式侵犯商业秘密的这种案件近年来比较多,像四维案件就充分地说明这一点。在国内,可以说这样的案件也时常发生,包括国内我们宣纸的秘密技术被人窃走,另外青铝也在秘密打了官司,应该说是比较多。可以说,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的商场上都是狼烟四起,炮火隆隆,可以这么形容,形成我们立法现状和侵犯商业秘密这种案件之间的巨大的反差。尤其是我们近来国内和国际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这种现状确实是非常严重的。这种严重的程度,确实是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当然,这样可以说也是经济发展到这一步必然的一些产物。因此,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一个极其迫切的问题。
●随着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我国企业今后会面临更多的跨国贸易、跨国投资,在这些跨国合作中,我们应如何保护本国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本国企业的正当利益?
王卫国教授:第一,我国应该制定商业秘密法和反经济间谍法。这种法律应该对我国的商业秘密提供全方位的和高强度的保护,对外国人在中国的经济间谍行为给予有力的控制和制裁。需要强调的是,一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水平,并不完全取决于它的技术发展水平和商业发达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讲,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商业发达程度相对较低的国家,更需要加强其商业秘密的保护。第二点建议,中国商人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在跟美国的贸易重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四维案以及其它的EEA案件,对中国商人是很好的教材,值得我们很好的研究、总结、宣传。第三,加强中外法律工作者的交流和合作,特别是跟美国律师的合作,以保护中国商人在国外的正当商业活动不受滥用反经济间谍法的侵犯,这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第四,我们呼吁国际社会,特别是WTO,通过多边协商机制,协调各国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的立法和执法。以维持一个公正、合理的保护水平,避免反经济间谍战的引发,而导致国家贸易争端甚至是贸易战。
周振想教授:首先,我认为应当增强全体国人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这种意识。 关于这一点,应该说有三个方面应该考虑:
第一方面,关于商业秘密的财产性的问题。商业秘密这个东西,它在一定情况下是无形的,所以究竟我们的国人对这个问题看得多么严重的程度,应该说很不够的。包括我们法律界的人士很不够的,实质上我们知道尽管它不像真正的金银财宝,一台电视一台车一样有形看得见摸得着,但是一个商业秘密被侵犯以后,导致什么样的情况,我们是可以想象的。你比如说国外的可口可乐的配方如果被另外一个公司拿到手以后,可口可乐公司还能不能存在,我们青岛啤酒的配方如果被别人拿到能不能存在,所以这种财产的损失比有形的从某种意义上要大得多。所以这一点要充分的认识到。
第二个方面,就是要充分认识到对于商业秘密的侵犯,不仅仅是对财产的一种侵犯,而且确实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安全,乃至国家的安全。对于这个问题可以说我们对于真枪实战那种战场容易引起警觉,但是对于商场的厮杀往往看得不够,而这种厮杀双方争夺的不是一个山头,不是一个阵地,而是秘密,商业秘密,那么这种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以后,不仅仅是财产的损失,可能会导致国家经济秩序的混乱,国家经济秩序的混乱会导致国家的混乱,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商战当中的严重性,它所导致的这种后果,我们要充分的认识。
第三方面,为了增强国人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我们新闻,我们法学界,我们的司法机关,我们的律师,应该说有义务,把近些年我国商业秘密被侵犯及给国家和有关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状况,向全体国人披露,让全体国人认识到侵犯商业秘密的危害,给国家和有关个人造成的危害,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国人觉醒,提高对保护商业秘密,进而保护国家经济安全这种意识。只要有了这种意识,才能够直接防范侵犯商业秘密的发生。
其次,进一步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适当的时候,我建议应该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商业秘密法》,而且要规定具体一些,因为,目前为止,在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方面,我们只有一个条文一个罪名,而美国除了1979年制定了《统一商业秘密法》外,又于1996年制定了《经济间谍法》,规定了若干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英、法、德、意、日等国也有较详细的关于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
此外,我认为我们司法界应该形成一个共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我们要加大打击的力度,美国FBI直接介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侦破,司法机关更是下大力气处理此类案件。相比而言,我们的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关注还很不够。因此,为了切实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司法机关必须及时介入此类案件的处理过程,并下大力气处理此类案件,对于已经查实的案件,应当及时地做出处理,对犯罪人予以严厉的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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