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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债务合理利用“公权”
发表时间:2006-11-19 0:55:05  浏览次数:
     国家某工业部下属的一家公司委托我方 ,就一起涉及800万元人民币货款的债务案件协助取证追款。
接案后我方认为这是一件有关债务的民事案,但有侵吞国有资产的企图,由于债务人已将企业注销、财产转移并隐姓埋名,要找到债务人如同大海捞针。债务人的逃逸使有关方面在界定此案时无法作定论,债权人失去了诉讼主体,要追讨欠款 步履艰难、债务的解决又不能超越法定有效期限。我方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间接信息,进行了大范围的艰苦调查,最后确定债务人藏匿在东北辽宁某大楼内,又改头换面重新注册了一家企业,重操旧业。我方在调查中同时获悉债务人公司 目前财务情况良好,有偿还能力。然而想见到债务人不易,此人非常狡猾,自我防备措施严密且现代化,一有风吹草动即能脱逃;为了不打草惊蛇我方决定向公安经侦部门请求备案调查。同时安排了几位经验丰富综合能力强的同志协助执行任务,在克服了种种困难后,以合法的手段,把债务人“请”到公安机关作了呈堂供词,后来顺利地完成了取证讨债任务 ,达到了委托单位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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