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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专利侵权,应当如何索赔? |
| 发表时间:2006-11-19 0:37:51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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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侦探:某公司生产的如意恒温调节器经过国家专利机关审查批准获得了专利权。不久,该厂发现外省有一厂家也使用这一专利。于是,该厂到法院起诉,状告侵犯其专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对于专利侵权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3)以低于专利许可证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当事人以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人民法院处理专利侵权赔偿将遵循上述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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